《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附属设施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下称《公路法》)于1998年1月1日施行,现行版本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公路附属设施定义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相关规定
(一)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破坏”和“损坏”,其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第119条规定,按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二)如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公路设施安全情况极大影响公路行车安全,如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特别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9:00-17:00),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损坏情况。
(三)不得妨碍公路设施正常使用。《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四)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