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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来源:本网



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推进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桥下空间。

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

第三条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使桥梁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点。

第四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利用。

(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应当在优先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更多的实用价值。

(三)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周边规划和安全规定的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继续利用。

(五)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尽量和周边景观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园区、镇街相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也可用于道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临时汽车停车场、公交站(场)、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类利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第七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

(二)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六)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设施内机具停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停车场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

(八)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第八条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经属地镇街(园区)同意后,与桥梁管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才能实施。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属地镇街(园区)应征得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同意;利用国、省、县道和市直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属地镇街(园区)应征得市公路事务中心同意。具体设置方案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属地镇街(园区)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桥下空间利用使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因交通、道路运营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桥梁管养单位应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退让。当使用桥下空间的桥跨结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桥梁管养单位(或桥梁业主)应通知属地镇街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停止桥下空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道路管养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道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多渠道加强对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9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0-0l0)


附件:1.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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